关于第23851064号“WEALTHY HEAL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EALTHY HEALTH 23851064

阅读:134602 2025-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鑫鹏福元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23851064号“WEALTHY HEAL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WEALTHY HEALTH品牌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本案被申请人…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鑫鹏福元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4日对第23851064号“WEALTHY HEAL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WEALTHY HEALTH品牌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品牌完全相同的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大量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WEALTHY HEALTH报道;被申请人商标列表;被抄袭商标简介;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血压计;健美按摩设备;电动牙科设备”等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28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2988411号“稻香村礼盒”、第23160926号“聚康优品”、第23377842号“菌乐宝”、第23394510号“轻氧轻畅”、第25112763号“名创轻奢优品”、第23851041号“世纪协和”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

  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14类、第28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2988411号“稻香村礼盒”、第23160926号“聚康优品”、第23377842号“菌乐宝”、第23394510号“轻氧轻畅”、第25112763号“名创轻奢优品”、第23851041号“世纪协和”等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

本文《关于第23851064号“WEALTHY HEALT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WEALTHY HEALTH 238510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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