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内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9993号“云内控YUN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并不会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理念创意说明、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云内控”、英文“YUNNK”构成 ,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风险管理服务、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