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64014号“鹅鹅鹅土灶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鹅鹅鹅土灶鹅及图 79064014

阅读:31203 2025-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程炜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4014号“鹅鹅鹅土灶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110151号、第50215605号、第427583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程炜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4014号“鹅鹅鹅土灶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110151号、第50215605号、第4275830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鹅鹅鹅土灶鹅”与引证商标一、二“鹅鹅鹅”、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富新卤鹅”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土灶鹅”,将其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非电烹饪加热器出租”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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