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72202号“金赤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1786号、第42226971号、第53211564号、第669546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通过中华英烈网查询到“金赤”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