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九江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01937号“潮豹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3892154号“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人造树脂(半成品);软管用非金属接头;非包装用塑料膜;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93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仅为“密封环;非金属软管;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封拉线(卷烟)”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