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常曜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37848号“E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5242号图形商标、第51792696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