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宸国际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891952号“绿静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014677号“绿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公告刊登于第193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