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85329号“H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T及图 25085329

阅读:77539 2024-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鸿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英炳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7日对第25085329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玉溪优志商务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

  申请人:济南鸿天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揭英炳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7日对第25085329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玉溪优志商务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曾被认定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两千多个商标,明显超出实际经营所需,且其名下有效商标几乎均为可购买商标,并大量抄袭其他知名品牌,为职业商标抢注人,恶意抢注、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并以此谋利。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2014年10月13日之前为商标代理机构,熟知商标申请注册业务和法律规定,但仍大量申请注册抄袭摹仿知名品牌的标识,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巧妙地增减字、谐音等行为来规避风险,若继续纵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该种行为必将导致商标注册秩序的混淆、其他品牌利益的受损、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争议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并不因商标权的转让而改变性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转让公告;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部分可购买商标录屏;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已转让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唯一商标,自创立品牌以来经被申请人宣传和推广,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固的联系。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善意取得,被申请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给原注册人,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让登记,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争议商标申请时其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已经删除了商标代理业务,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从未囤积过商标,均出于使用为目的进行注册和受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店铺图片、销售小票;

  2、店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

  3、进货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4、销售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争议商标由原注册人“玉溪优志商务有限公司”转让至被申请人,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为不正当注册,存在恶意囤积、售卖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曾被认定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转让不影响对争议商标恶意注册的认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玉溪优志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6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争议商标于2019年3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揭英炳”,即本案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6月27日第1845期《商标公告》。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2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包括“索力尼”、“吉尼雅”、“奔驰”、“加能”、“史密斯”、“百事达”等,约有1000余件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出售。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200余件商标,部分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包括“索力尼”、“吉尼雅”、“奔驰”、“加能”、“史密斯”、“百事达”等,约有1000余件商标在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出售。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对前述商标的创作来源及使用意图予以说明,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对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的行为性质;被申请人是否善意取得亦不影响对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性质的认定。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还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及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后争议商标虽转让与本案被申请人,但其注册的非正当性并未改变。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

本文《关于第25085329号“H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T及图 250853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9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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