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璨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96950号“还在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与申请人密切相关,使用在“烤红薯,干制红薯,加工过的甘薯”等以外的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中文“薯”,但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肉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