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EIDELBERG MATERIAL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21138号“HEIDELBERG MATERI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已经获得海德堡市政厅的同意;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中的“HEIDELBERR”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可与地名相区分;存在多个含有“MATERIALS”或“材料”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9类、第40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资料、其他主体的相关资料、海德堡市政厅出具的声明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区别于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