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尚珠宝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1日对第44148236号“百尚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462935号“百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63488号“百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超过实际经营需要在八个月内在多个类别注册大量名称不同的商标,并将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放置于商标交易网站以高价进行公开售卖,多件商标已经转让完成。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便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及系列商标荣誉证明;3、部分品牌传播情况;4、订货合同及发票;5、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6、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商标转让情况、商标售卖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精工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7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百尚珠宝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等商品、第40类金属处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精工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曾进行两次名义变更,分别变更为呱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麦途品牌有限公司。我局查询了上述主体名下商标,精工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名下现有23件商标,呱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现有25件商标,麦途品牌有限公司名下现有61件商标。上述主体名下商标均在2020年1月至8月申请注册,涉及第3、5、6、10、14、19、25、29、30、32、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商标名称各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举的19件商标均已转让至不同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等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8个月内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名称各异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多件商标在商标交易网站展示,有售卖商标的意图,并且多件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权利人名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及转让、售卖商标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本案被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商标有使用意图或已实际使用。我局合理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数量明显超出正常需求,且具有利用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争议商标转让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