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五常市义诚信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梅芬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9日对第60017490号“面哥俩MIANGE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黑龙江省五常市人,经营享誉全国的“五常大米”,申请人一直以“老哥俩”为名进行米类商品的销售,不仅在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也畅销全国。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5869582号“老哥俩LAOGEL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部分维权请求已经得到贵局支持。二、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品牌知晓,仍申请注册“面哥俩”商标,具有摹仿申请人“老哥俩”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带有欺骗性。被申请人名下85件商标,在2022年2月前已注册的商标均有售卖情形。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为了伺机将注册商标高价出售,在市场中不劳而获,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老哥俩”系列包装版权证书、产品图片、发货单及发票、获奖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3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杨梅芬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共向我局提交过两份营业执照,分别为成华区诚溪明芬商贸部(现已注销)、常熟市梅李镇杨梅芬日用百货经营部(现为存续状态)。我局另查询到被申请人还100%持股常熟市书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4、经查询,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在20余个商品及服务类别注册78件商标,其中包括“宝丽金”、“本大鹅”、“CDGQ”、“傲麦昆”、“初添元”等,部分商标已经被我局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经营的常熟市梅李镇杨梅芬日用百货经营部在2019年4月至2021年10月在近20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64件商标,其中包括“郎贵妃”、“恬大鹅”、“卓雅鹿”、“COCO ISABEL”等,该主体曾在商评字[2021]第345028号关于第39847824号“卫视健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被我局认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裁定现已生效。被申请人100%持股的常熟市书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至同年12月共申请注册26件商标,其中包括在第3类注册的“汰旋风”、“碧优能”、第5类注册的“粤药师”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米;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方面米饭;米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面哥俩”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老哥俩”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此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且其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调整的内容,我局据此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是对其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的功能、作用等内容的夸大描述,以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的“老哥俩”品牌在大米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米”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相近似的“面哥俩”商标,难谓善意。并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公司名义在两年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近200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且部分商标在网站进行售卖,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相近,如“宝丽金”、“本大鹅”、“CDGQ”、“傲麦昆”、“初添元”、“恬大鹅”、“卓雅鹿”、“汰旋风”、“碧优能”等。被申请人未答辩以对其商标创作的合理来源、商标使用意图、实际使用情况、售卖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名下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利用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及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主张未具体论述,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