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毛泽南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31日对第54775622号“百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7462947号“百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个人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48件商标,包含37个不同名称,超过实际经营需要,并将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放置于商标交易网站以高价进行公开售卖,可见其注册商标并不具有真实使用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商标转让行为谋取高额转让利益,该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及系列商标荣誉证明;3、部分品牌传播情况;4、订货合同及发票;5、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及售卖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洒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宿豫区毛泽南超市的营业执照,经查询该主体企业信息,于2020年3月17日成立,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2023年11月23日注销。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在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申请注册48件商标,涉及第2、3、5、16、19、20、21、24、4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涉及30多个不同商标名称。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洒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以个人名义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名称各异的商标,明显超出其作为自然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正常需求,且多件商标在网站进行售卖。被申请人在成立三年后已经注销,已不具有使用其名下商标的有效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未答辩以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及售卖商标的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名下商标有使用意图或已实际使用。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别、数量明显超出正常需求,且具有利用注册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