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90194号“三潭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潭峡 66790194

阅读:104086 2024-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辉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尔山圣酿酒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66790194号“三潭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三潭峡”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知名度,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

  申请人:伊辉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尔山圣酿酒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66790194号“三潭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三潭峡”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知名度,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申请人的“三潭峡”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三潭峡”和“三谭峡”商标的行为存在恶意,明显不以使用为目的,抄袭申请人的“三潭峡”商标,企图借用申请人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三潭峡”品牌产品包装箱的照片;

  3、“三潭峡”品牌产品进货凭证和荣誉证书;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产品展示;产品销售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市场营销;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采购酒精饮料(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人事咨询;簿记”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且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将“三潭峡”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6790194号“三潭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三潭峡 667901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9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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