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佳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五常市展傲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1422004号“郑兴于府大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17016号“于府大院YUFUDA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将他人已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商标组合在一起,不具备商标申请原则,没有独创性,没有显著性,且侵犯了商标的在先权利,极易造成市场混乱,该商标的注册将扰乱商标申请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销售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图片、商标使用票据、商标有关合同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甜食;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去壳燕麦;玉米(磨过的);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米;调味品”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去壳燕麦;谷类制品;玉米(磨过的);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去壳燕麦;谷类制品;玉米(磨过的);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将“于府大院”商标使用在与“甜食;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在“甜食;蜂蜜;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面条;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外,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食用的去壳谷物;去壳燕麦;谷类制品;玉米(磨过的);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