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18431号“HIYO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79422号“HIYOYO”商标、第51283221号“HR·YO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数据处理程序的编写;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的设计和开发;为他人提供计算机网络设计服务;手机软件设计”服务在无效宣告裁定中予以无效宣告,其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安全检测服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科学研究和开发;质量控制;质量评估;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车辆性能检测;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HIYOYO”与引证商标二文字“HR·YOYO”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安全检测服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电信技术咨询;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电信设备和部件的设计;科学研究和开发;质量控制;质量评估;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