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62777号“宝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宝真 60162777

阅读:69912 2024-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肥城市宝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琼海宝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60162777号“宝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近似,且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

  申请人:肥城市宝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琼海宝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60162777号“宝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近似,且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性,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这将对申请人的信誉及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完全是根据被申请人字号以及主营业务特点所设计的商标,被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合理的设计来源。被申请人在先登记且使用“宝真”字号,对“宝真”二字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字号“宝真”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根据自身发展所需对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宝真”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宝真”作为商标或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及前述服务所属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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