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68940号“黄金万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黄金万两 59768940

阅读:120833 2024-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沙马拉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9768940号“黄金万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申请人:四川沙马拉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川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5日对第59768940号“黄金万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其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合法合规,不属于《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与第33类“黄金万两”商标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到的已经在先使用“黄金万两”商标并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度,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的理由完全不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白酒;红葡萄酒;烈酒;甜酒;烧酒(烈酒)”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5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将“黄金万两”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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