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三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志红
申请人因第5263100号“三江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577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三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2月15日至2023年02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注册的商标,自注册后,申请人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有使用,在指定期间并没有出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4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蛋;加工过的瓜子;糖炒栗子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09年4月1日名义由庆元县三江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