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20847号“近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近云 23220847

阅读:73841 2024-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近云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城市汇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20847号“近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568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近云服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宁波近云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城市汇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20847号“近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5689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宁波近云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02月28日至2023年02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都在合法的正确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从未停止在“工作服”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许可使用,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申请人所经营的主打品牌,不应被撤销。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宁波克斯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于2021年8月27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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