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厚朴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厚朴中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金斯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3日对第25790343号“中科厚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前身北京厚朴中医药研究所是由著名中医大师徐文兵先生于1990年创立,多年以来从事中医药研究工作,随后徐文兵先生于2014年正式创办申请人公司。“厚朴”不仅是申请人对外宣称的品牌符号、商誉积累的载体,也是对前身公司名誉的承继。“厚朴”的商誉在国内具有极高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类,系与申请人相同行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徐文兵先生及其创办的“厚朴”品牌在医疗领域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有恶意抢注的嫌疑,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营场所相关照片、处方笺、企业微信二维码、价格公示牌、产品销售网页等申请人“厚朴”商号线下使用资料;
2、医师团队介绍页面截图;
3、厚朴培训学员合影;
4、平台数据;
5、商务合同、银行回单及发票;
6、北京厚朴中医药研究所企业信息及照片;
7、申请人商标信息、企业信息;
8、徐文兵相关介绍、邀请函、出版读物、节目视频图片、所获奖项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的字号,核心品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实物实景照片;
2、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3、抖音、公众号录屏。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医药咨询;心理专家服务;芳香疗法;远程医学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疗养院;康复中心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相关照片、处方笺、企业微信二维码、价格公示牌、产品销售网页、医师团队介绍页面截图、学员合影等,这些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提交的平台数据为网页证据,主要体现的是培训课程服务,且部分网页无法确定形成时间,部分网页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提交的商务合同、银行回单及发票为其他主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药品销售的情形,不是申请人自身的商品销售行为,仅凭在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厚朴”作为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