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寰宇创客联盟(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86384号“寰宇易货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49661号、第70659666号、第68358848号、第71371197号、第38992337号、第47747853号、第69780495号、第658093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有着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更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与申请人产品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八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八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中包含“联盟”,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