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43942号“风云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33883号、第12456622号、第37626887号、第10392957号、第22966122号、第32473632号、第72759593号、第400518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故引证商标四、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