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深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27371号“ISENSE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314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控制板(电);变压器(电);配电箱(电);逆变器(电);稳压电源;整流用电力装置”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池箱;蓄电池”两项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箱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