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海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6438号“三好屳 太太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32805号商标、第53754406号商标、第48086244号商标、第10471501号商标、第37357870号商标、第708388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有“太太乐”,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