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941688号“农服3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服365 73941688

阅读:106569 2024-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岩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41688号“农服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3550A号、第23042439号、第7371…

  申请人:内蒙古岩峰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941688号“农服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3550A号、第23042439号、第73710427号、第28136389号、第68648059号、第28136388号、第29868848号、第29868849号、第29868847号、第17936686号、第29868821号商标(35类,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品牌的延续,经使用已具有稳定市场、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作台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六至八、十一的注销申请,我局已予核准,现商标已无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农服365”与引证商标二“农服圈”、引证商标五、九、十的显著识别数字“365”相比较,在文字、数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73941688号“农服3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服365 739416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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