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创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06838号“1ST-LAB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所包含的“1ST-LABS”是申请人从公司的发展及行业特点的角度出发独创设计而来,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创意,用于指定商品类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底稿、展会合同、发票、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1ST-LABS”可译为“第一实验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1ST-LABS”,整体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