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稻畑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81315号“稻畑产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999号“稻田DAOTIAN”商标、第1402362号“稻田DAOT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电池、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测量装置、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电测量仪器、电池、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