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海红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66841号“燊之红咆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燊之红咆鸡”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