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秦和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381503号“嘉忆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通知书引证的第670857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第378213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见第1902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