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永发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96368号“爱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920539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