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大友铸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7279号“100 亿佰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37078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尚不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