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七宝古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外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25305号“七香雅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4297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第17152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