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083200号“黑白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白配 63083200

阅读:14529 2024-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63083200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44860号“黑白”…

  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0日对第63083200号“黑白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44860号“黑白”商标、第7487828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商标、第10744859号“BLACK&WHITE”商标、第10615017号“黑白BLACK&WHITE及图”商标、第12100651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及图”商标、第7487827号“黑白淡奶BLACK&WHITE MILK及图”商标、第7487826号“黑白淡奶 荷蘭乳牛BLACK&WHITE SINCE194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缺乏合理解释,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BLACK&WHITE/黑白”、“BLACK&WHITE黑白淡奶”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四为“牛奶、牛奶制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企业及品牌的介绍资料;

  2、进口食品便签确认书;

  3、销售发票及翻译、申请人签署的合作协议及送货单;

  4、2009年广交会照片;

  5、申请人产品包装设计图及宣传单、宣传服务合同、其他宣传推广资料;

  6、关于“BLACK&WHITE”、“黑白”系列产品进口食品标签鉴定报告及出口提单翻译件;

  7、2017年门店名单及门店宣传图;

  8、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参加展会及举办活动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曾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其已不构成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被申请人“黑白配”商标的申请日前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日期,争议商标并非是对申请人品牌的抄袭摹仿,也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不具有欺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销售截图、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及包装照片、异议决定书等打印件及复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8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标法》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黑白配”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显著识别文字“黑白”或“BLACK&WHITE”(可译为“黑和白)”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制品、奶粉、奶饮料(以奶为主)、奶、乳酸饮料、豆奶、酸奶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脯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制品等商品以及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审理并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肉脯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二、四的核定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奶制品、奶粉、奶饮料(以奶为主)、奶、乳酸饮料、豆奶、酸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63083200号“黑白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黑白配 630832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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