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膳鹊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岚
委托代理人:威海友谊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1日对第62742991号“Le plaisir & Le plais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22198445号“喜事临 Plaisir 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侵犯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权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其没有在先权利也并非利害关系人。争议商标中的“PLAISIR”不是臆造词,其对应中文含义为:意愿、乐趣等,且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不同且与均有注册,不存在抄袭引证商标的嫌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持续有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2年8月14日至2032年8月13日。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该商标权利人为青岛喜事临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具体到本案,本案中,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在先权利人,亦未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不能认定其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故,我局对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