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216257号“风度小象GRACE ELEPHA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风度小象GRACE ELEPHANT 65216257

阅读:72886 2024-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健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炳成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晶城幢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7日对第65216257号“风度小象GRACE ELEPHA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康健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炳成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晶城幢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7日对第65216257号“风度小象GRACE ELEPHA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571532号“红色小象”商标、第42123936号“红色小象”商标、第54246127号“红色小象”商标、第18357257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商标、第22763756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33551242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3、申请人相关报道资料;

  4、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及排名;

  5、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

  6、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售卖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风度小象GRACE ELEPHANT”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汉字部分“红色小象”及引证商标四至六的英文部分“BABY ELEPHANT”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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