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永军
委托代理人: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志科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8日对第72054042号“QROOP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2023年06月05日至2023年12月08日短短的6个月时间内先后在十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下29件商标,其中包括“超然楼”、“芳卿颜”、“TAKEMEHAND”等与中国历史文化名楼、抖音网红人士、歌曲名称等相同的诸多商标。被申请人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皆在路标网平台挂售,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使用目的。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皆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棋;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飞镖;玩具用马蹄铁;运动用护腿;锻炼用固定自行车;垒球;玩具”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1月27日。
2、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ABOUTTIME”、“NESKLA”、“KUGUAOK”、“CURTSOD”、“GRITIN”、“SPARK CATCH”、“BOOTAA”、“HIMALY”、“芳卿颜”、“超然楼”等其余30件商标也与他人在先在中国或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31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ABOUTTIME”、“NESKLA”、“KUGUAOK”、“CURTSOD”、“GRITIN”、“SPARK CATCH”、“BOOTAA”、“HIMALY”、“芳卿颜”、“超然楼”等其余30件商标也与他人在先在中国或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