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图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言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山下英子 护照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7日对第13451694号“断舍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断舍离”已成为“断舍离”思想理念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二、被申请人将“断舍离”注册为商标构成文化垄断和思想侵略,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思想的发展和国家安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词条截图、出版图书图片、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苏0591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诉05民终5768号民事判决均指出“断舍离”具有一定显著性。争议商标并未构成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一步加强了其显著性。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断舍离》图书摘页及图书照片;
2、(2021)苏0591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2022)诉05民终5768号民事判决;
3、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字典中对于“断”的解释;
4、关于第13451694号第16类“断舍离”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5、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合作协议;
5、京东网站、当当网上《断舍离》、《我的断舍离》图书的介绍及部分评论;
6、《断舍离》相关报道和评论;
7、当当好书榜、当当图书畅销榜截图;
8、在先案件裁定、法院判决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断舍离”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