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布兰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19803号“T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42973号、第12371837号、第57611901号、第11775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不应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外观设计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不应获准注册之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