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669968号“雪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雪航 22669968

阅读:81409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辽市腾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乘岸知识产权服务(邢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国兴 申请人因第22669968号“雪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147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通辽市腾奕建筑劳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通辽市腾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乘岸知识产权服务(邢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国兴

  

  申请人因第22669968号“雪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2147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通辽市腾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20年07月17日至2023年07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通辽市腾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委托生产授权书、啤酒委托加工协议书、代工业务订单、发货明细、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啤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22669968号第32类“雪航”注册商标,原第2266996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瓶盖加工发票;3、啤酒委托加工协议书、银行流水;4、微信聊天记录;5、检测报告;6、百度、抖音、广告牌推广资料;7、产品图片及视频资料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变更前名义:通辽市华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说明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被授权使用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还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仅能说明其购买了瓶盖商品,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用于复审商品上已投入到公开的市场领域予以流通使用。证据3协议没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银行流水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证据4、5、6、7均为自制证据,易于修改,整体缺乏证明力。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本文《关于第22669968号“雪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雪航 226699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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