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48559号“大江酷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江酷宝 45048559

阅读:111636 2024-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灿讯企业管理中心;河北珠峰大江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45048559号“大江酷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大江”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

  申请人:重庆灿讯企业管理中心;河北珠峰大江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45048559号“大江酷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大江”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79869号“大江”商标、第38854771号“大江”商标、第1499138号“大江DAJI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突出“大江”,弱化“酷宝”,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反复恶意复制模仿申请人知名商标“大江”,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所获荣誉;领导及社会知名人士来访资料;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及相关合同发票;全国各地的宣传现场图及合同票据证明;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商家名录;关联关系证明;引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大江”品牌相关宣传资料;推荐函;河北珠峰大江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甘肃珠峰大江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相关销售资料;在先维权案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叉车;婴儿车;后视镜;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座椅”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或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为河北珠峰大江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申请人之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大江酷宝”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大江”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机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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