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奇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2856号“梦幻奇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0338号“梦幻奇缘”商标、第14988732号“梦想奇迹”商标、第31660681号“梦幻奇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13531号“梦玩奇迹”商标、第65736435号“梦玩奇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服务类似的服务。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虽然申请人称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服务类似的服务,但并未明确放弃的具体服务名称,对于申请人的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