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迈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61580号“Sniper Fu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90761号“Sniper Fury”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