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同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73438号“top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706424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7103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上述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19343号“VATAPLE MACHINERY及图”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