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9773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5977392

阅读:45562 2024-0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7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生产经营所需而进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7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生产经营所需而进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申请人基于防御目的申请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均为围绕自身“B.DUCK”文字、“小黄鸭”系列形象等元素,不存在恶意注册、占用公共资源、抄袭他人知名名称、美术设计、外观设计等情形。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及取得商标注册后,从未将商标向第三方售卖或转让,也不具有任何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在先案例中也已认定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行为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企业信息、品牌授权书、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在先决定、产品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通过网络进行了销售,其对申请商标具有使用的意图,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59773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59773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8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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