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托克里-丰康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卞素雷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31日对第60933732号“新佳得 乐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GATORADE”、“佳得乐”是知名运动饮料品牌,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701090号“佳得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和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网页介绍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包括逾期提交);被申请人相关信息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新佳得 乐营”与引证商标“佳得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