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193864号“微乐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乐享 69193864

阅读:181772 2024-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93864号“微乐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86778号“微.悦享及图”商标、第7330400号“乐享H&J”商标、第68747304号“乐享10…

  申请人: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93864号“微乐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86778号“微.悦享及图”商标、第7330400号“乐享H&J”商标、第68747304号“乐享100”商标、第42667925号“乐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被驳回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的制作和刊登;商业组织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的制作和刊登;商业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9193864号“微乐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乐享 6919386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9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