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川之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正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80662号“可可迷 COK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03316号“康依美 COEMI”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
申请人:广东川之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正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80662号“可可迷 COK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03316号“康依美 COEMI”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