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星创众谱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50991号“星创众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7158号“煤安及图”商标、第4763621号“CCJGE及图”商标、第649008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