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M及图 55227555

阅读:51515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禹城和禹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禹城和禹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5227555号“G&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禹城和禹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禹城和禹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5227555号“G&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M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类“表面活性剂”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其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但异议人该美术作品由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G&M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故意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27555号“G&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M及图 552275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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